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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吉美诉仪征龙兴塑胶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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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吉美诉仪征龙兴塑胶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案【裁判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禁止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具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民事责任。原告: 汪吉美,女,45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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