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人过失致人重伤是否应负刑事责任的批复法(研)复〔1990〕5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十五岁的未成年人,因玩弄汽枪过失致人重伤(眼瞎),是否应负刑事责任的请示》收悉。经研院,我们认为,刑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人,犯杀人、重伤、抢劫、放火、惯窃罪或者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里说的“重伤”,...
邵仲国诉黄浦区安监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案【裁判摘要】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称“前款违法行为”,是指该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为。这种违法行为无论是否被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发现并责令限期改正,只要导致发生了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都有权依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直接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罚,不必...